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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灿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hongqing Can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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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勒索病毒

答:勒索病毒,是一种新型电脑病毒,主要以邮件、程序木马、网页挂马的形式进行传播。该病毒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一旦感染将给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这种病毒利用各种加密算法对文件进行加密,被感染者一般无法解密,必须拿到解密的私钥才有可能破解。据“病毒威胁情报系统”监测和评估,从2018年初到9月中旬,勒索病毒总计对超过200万台终端发起过攻击,攻击次数高达1700万余次,且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12月13日,“勒索病毒”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 2020年4月,勒索病毒“WannaRen”开始传播,大部分杀毒软件无法拦截。


    勒索病毒传播途径


答:勒索病毒文件一旦进入本地,就会自动运行,同时删除勒索软件样本,以躲避查杀和分析。接下来,勒索病毒利用本地的互联网访问权限连接至黑客的C&C服务器,进而上传本机信息并下载加密公钥,利用公钥对文件进行加密。除了病毒开发者本人,其他人是几乎不可能解密。加密完成后,还会修改壁纸,在桌面等明显位置生成勒索提示文件,指导用户去缴纳赎金。且变种类型非常快,对常规的杀毒软件都具有免疫性。攻击的样本以exe、js、wsf、vbe等类型为主,对常规依靠特征检测的安全产品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据监测,勒索病毒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漏洞、邮件和广告推广

通过漏洞发起的攻击占攻击总数的87.7%。由于win7xp等老旧系统存在大量无法及时修复的漏洞,而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等局域网机构用户使用较多的恰恰是win7、xp等老旧系统,因此也成为病毒攻击的重灾区,病毒可以通过漏洞在局域网中无限传播。相反,win10系统因为强制更新,几乎不受漏洞攻击的影响。

通过邮件与广告推广的攻击分别为7.4%、3.9%。虽然这两类传播方式占比较少,但对于有收发邮件、网页浏览需求的企业而言,依旧会受到威胁。

此外,对于某些特别依赖U盘记录仪办公的局域网机构用户来说,外设则成为勒索病毒攻击的特殊途径。 

    网络安全为什么重要?


答:保护重要信息不被盗取、破坏或篡改。网络攻击可以导致敏感信息被窃取、数据丢失或篡改,从而对个人企业和政府造成重大损失。防止网络犯罪和欺诈。网络安全可以防止网络犯罪和欺诈行为,如网络钓鱼、勒索软件攻击、恶意软件等。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网络攻击可能会导致关键基础设施的瘫痪和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如何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

答:用频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需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预指配频率、频率指配三个程序。

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预指配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

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需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正式指配频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如何办理设台手续

申请和办理设置无线电台(站),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二)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的需求合理性、设台条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正式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预指配频率是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四)设台组网方案审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五)台站协调: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

(六)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和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七)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八)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九)台站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十)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